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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2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POS机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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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2〕225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2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POS机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POS机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2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POS机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225号
  全文有效
  2002-08-14
  各区局、分局:
  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纳税人,市局决定在全系统发票供售窗口安装使用银行刷卡机(POS机)收取发票工本费,取代目前的现金收费。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POS机结算账户为现行各区(分)局驻点收取发票工本费及零散税款的银行提供的账户(见附件1)。
  二、在使用POS机收费的初始阶段,采取POS机收费与现金收费并存的收费方式,并存期到2002年9月30日止。从2002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POS机收费。并存期间,现金工本费的缴库方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通过POS机收取的发票工本费,按以下方式结算、划转:
  (一)各区(分)局发票供售窗口每天通过POS机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统一转入设定的结算账户;
  (二)各区(分)局发票供售窗口在每天停止售票后,开具汇总缴款书交银行,由银行在款到账户后进行核对,金额相符的,在次日上午前划转国库;
  (三)如发生汇总缴款书金额与银行到账金额不符的情况,由银行与相关发票供售科进行核对,再按以下办法处理:属短款的,由发票供售窗口垫付所短款项,补齐款项后银行立即划转;属长款的,银行先按汇总缴款书金额划转,长款部分银行根据相关发票供售科开具的《多收发票工本费退还书》(见附件2),于2日内将余款退还发票供售科指定账户。
  四、各单位在使用POS机收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票证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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