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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2]61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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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2]61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2]61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2]61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2]612号
  全文有效
福田征收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因此,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作为华侨身份,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和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华侨参照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因此对上述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可确定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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