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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3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局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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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2〕300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3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局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局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3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局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300号
  全文有效
  2002-10-14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我局局务会议的精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稽查工作。原《关于明确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审批程序的批复》(深国税函[2002]195号)已下发,现将有关审批程序再明确如下,并以此文为准,请遵照执行。
  一、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需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由稽查科或业务科填具《〈税务机关检查案件涉案人员储蓄帐户许可证明〉审批表》一式两联(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将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的《审批表》报稽查局(系统管理科),由稽查局根据《审批表》填具《税务机关检查案件涉案人员储蓄帐户许可证明》(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许可证明》)后,交由市局办公室送市局局长审批。
  三、市局办公室在对经市局局长签发的《审批表》和《许可证明》加盖市局公章后,交稽查局进行统一编号后退报批单位。
  四、稽查局留存《审批表》第一联和《许可证明》存根联(年终移交档案室备查)。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需要市局局长审批时,参照以上流程(相关文书见附件三、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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