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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1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法文书引用印花税有关法律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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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14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1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法文书引用印花税有关法律依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法文书引用印花税有关法律依据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4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法文书引用印花税有关法律依据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4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7日
  稽查局、各分局:
  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函》(深地税函[2003]22号,以下简称清理意见函)对《深圳市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深府[1989]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因为实施办法只是深圳地方规章,法律级次低,不利于今后上级部门对我局的执法检查或审计,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国家统一的规定相比较,实施办法没有新的内容,因此,清理意见函对实施办法提出了废止意见,并报送市法制局。今后各单位执法文书在引用印花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时,不能引用《深圳市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深府[1989]89号),而应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国家统一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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