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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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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3]11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3]1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3]118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3]21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省局认为,对“公司+基地+农户”这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即由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技术、肥料等生产资料,农户负责耕种或饲养,收成后全部由公司统一收购,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视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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