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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收取信息资料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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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49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收取信息资料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收取信息资料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3]49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收取信息资料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3]49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16日
  福田征收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信息资料服务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3]30号)收悉。据你分局反映,我国境内用户与境外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签定协议,定期向外国企业支付资料订阅费,获取用户名及密码,以通过网络使用外国企业在境外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外国企业收取的此类信息资料费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如该信息资料为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是指发明人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资料、技能、知识等),则此类信息资料费是转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如符合营业税的免税条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二、如该信息资料不涉及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而是外国企业收集、整理的一些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则该信息资料不属于特许权范围,其资料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同时,该资料的收集活动在境外完成,属于境外发生的劳务。因此,对此类信息资料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三、如该信息资料既包括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又包括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由企业对其各自份额进行划分,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各部分的费用金额,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金额。如企业无法准确划分各部分金额或举证资料无法说明划分比例的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收入,计算征收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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