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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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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 深地税发[1995]51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报地点问题。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包括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工作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可向纳税人境内户籍所在地或境内核发居留证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无户籍或居留证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取得收入的一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纳税人需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批准。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注:2001年5月1日起,第二条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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