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0年3月14日 深地税发[2000]16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任何企业(包括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检(稽)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最终应由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挠或干扰税务检(稽)查。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对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格外珍惜,对承担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责任要坚决履行。
二、各分局要适应新的征管规程的要求,加强对所属辖区企业的控管。以发现存在破产可能的企业,要及时进行税务检查,出具税务检查结论。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要严格依法检查,积极主张税款,加强与破产清算组及人民法院的联系。
三、各分局在对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遇到困难要主动向市局反映请求支持,有问题要多请示汇报,防止工作被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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