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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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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20日 深地税发[1997]78号)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经国税局批准同意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可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缓缴手续。
  二、对已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未向我局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已向国税局办理了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手续而未向我局办理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手续,而造成偷、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除追缴其偷、欠的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外,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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