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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30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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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0]30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0]30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0]30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30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仍应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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