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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110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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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1108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110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10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10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23日
  各分局:
  最近,各分局对有关货物运输业征管问题反映比较多,经研究,市局统一明确如下:
  一、有关发票供应问题
  (一)对从事非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如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搬家等,不需认定仍供应运输装卸发票。
  (二)对从事速递业务的纳税人,其从事的快递、速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税,供应“邮电通信业”发票。在“邮电通信业”发票未印制之前,可以容许企业申请自印发票。
  二、关于发票收缴问题
  下列情况需收缴发票:
  (一)代开票纳税人原已领购运输装卸发票的。
  (二)对经认定既非自开票纳税人又非代开票纳税人,原已领购运输装卸发票的。
  (三)因适用税目改变,不按交通运输业缴税并已领购运输装卸发票的。
  (四)其他非货物运输业务供应运输装卸发票的。
  以上4种纳税人的发票清缴工作由征管分局负责,各征管分局请于2004年1月5日前书面上报发票的收缴情况;各检查分局请于2003年12月25日前书面上报向对应征管分局移送须清缴发票的企业情况。
  三、关于税款征收
  (一)对既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又不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但实际从事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征收窗口可按“交通运输业”对其征收营业税,如纳税人为双定户则须带征所得税。征税后,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向纳税人开具通用发票,在“经营项目”栏注明“货物运输业”字样,不需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二)实行双定管理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定额的缴纳暂不实行储蓄扣税办法,纳税人每月须补申报缴纳的营业额由纳税人根据上月开票营业额自行确定。征收窗口受理申报时,计算机会自动提示纳税人应补申报的营业额。计算机系统未开发使用之前,纳税人应补申报的营业额可根据征收窗口登记的台帐确定。
  (三)各分局应对委托公路稽征部门的运输车辆进行清理,由公路征稽部门代征的部分个人营运车辆纳税人,如经认定符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对其实行“双定”方式征收税款,不再委托公路征稽部门代征营运税款。如当年税款已代征的可以办理退税。
  四、关于发票填开和文书填写
  (一)自开票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开发票时,如付款方为一般纳税人,应在发票的备注栏填写一般纳税人所属国税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的识别码。
  (二)自开票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在填写发票清单时如取得运输发票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填写一般纳税人所属国税局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的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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