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34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349号
全文有效
2003-12-31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十条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最后期限是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即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内的,该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5日,则该发票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票90天期满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为纳税人申报抵扣最后期限,如发票开具日为8月15日,开票90天期满日为11月15日,则该发票最后申报抵扣最后期限为12月份纳税申报期。
同时市局整理了有关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纳税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请知照。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政策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填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