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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9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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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9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9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9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9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2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申请减免税请示》(穗国税发[2003]437号)收悉。关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收入申请减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收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局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精神,严格对该公司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支审核,规范对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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