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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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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11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68号)收悉。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270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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