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60
  • Tax100会员 33744
查看: 1049|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4]1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3: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4]10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4]1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0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禁酒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防止因饮酒而引发影响国税形象等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全省国税工作人员实施以下禁酒令:
  一、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
  二、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禁止着税务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
  四、禁止本省系统内公务接待时午餐饮酒。
  五、禁止酗酒滋事。
  第三条 违反第二条前四款禁令之一者,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年度考核奖(即一个月基本工资);发现两次扣发两个月年度考核奖(即两个月基本工资);一年三次以上者,扣发全年年度考核奖,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下同)国税局通报批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因饮酒耽误工作的,以旷工论处。
  第四条 违反第二条第五款禁令者,经查实,责令当事人向县(市、区)以上的国税局写出书面检查和不再酗酒滋事的保证,并由县(市、区)以上国税局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全年年度考核奖,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两次以上(含两次)酗酒滋事者,扣发年终双薪,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等次。
  第五条 因饮酒和酗酒滋事造成违纪的,按党纪、政纪对当事人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市、区)以上国税局人事、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