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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深地税办发[2004]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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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深地税办发[2004]3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深地税办发[2004]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办发[2004]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办发[2004]32号
  全文有效
  2004.06.09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反映港商对国税发(2 004]2 7号文意见函>的复函》(国税办函[2004]364号)的精神,我局将于近期全面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欠税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外宣传和对内传达的问题
  外籍人员欠税清理工作的目的是让尽可能多的欠税人主动前来申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后,再加强规范管理。对外宣传应以国税发(2004]27号文的规定为基调。在对内传达上,必须将国税发[2O04]27号文的精神传达
  到征收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要求咨询、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对主动前来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热情接待。
  二、关于追溯期的问题
  国税发[2004]27号文规定的清理原则要求外籍人员如实申报以前年度的欠税,市局强调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无论纳税人申报的收入高低和年限长短,税务机关均应当受理其申报;
  (二)对于长期在内地任职而只补申报1至2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其申报后,应当要求其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三)税务机关必须告诫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这次欠税清理是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将保留对其检查和追溯的权利,若在此次申报补缴过程中弄虚作假,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三、关于税款和滞纳金计算的问题
  由于欠税可能涉及的时间较长、计算复杂等特殊情况,对于税款和滞纳金的计算应本着从简从宽的原则,以保证欠税清理的质量和效果。为便于操作,对欠税人申报的收入,可在有关年度按1 2个月平摊,计算应纳税额,予以一次性缴纳。如果以前年度有申报记录,则要按月将上述平摊的收入与已申报纳税的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后,减除其已缴的税款。
  滞纳金的计算按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2001年5月日前滞纳的税款,从低适用新征管法规定的万分之五比例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欠税清理对象和时限的问题
  本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在内地取得收入的港澳居民,但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员。由于国税发[2 004]2 7号文的下
  发和工作部署较迟,为保证欠税清理工作的效果,同时考虑到补缴税款可能涉及的时间较长、计算复杂等特殊情况,外籍人员欠税申报和税款入库的最后期限均定在2 004年底。
  五、关于欠税清理工作的征管衔接问题
  为加强外籍人员欠税管理与税款征收环节的工作衔接,明确工作职责,对于外籍人员申报缴纳以前年度欠税的管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纳税入或扣缴义务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就近向征管分局或检查分局领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认定表》。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的征管或检查分局报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认定表》,主管分局对欠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并签署意见;
  (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持主管分局签署意见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认定表》到辖区征管分局按正常申报程序申报补缴欠税,不予处罚;
  (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于2004年底前申报补缴欠税后,须将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复印件报送主管征管或检查分局控管科室存档备查。
  六、关于资料归档和工作总结的问题
  各分局要按照国税发[2 004]2 7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欠税清理后的后续税收管理工作,加强税法宣传,加强建档管理,逐步在辖区内建立起外籍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机制,为以后的征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各分局对欠税清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约谈、申报、征收等环节应做好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和立卷归档
  工作。
  外籍人员欠税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主管分局要做好欠税入库税款、滞纳金的统计工作,并于2005年1月20日将开展外籍人员欠税清理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认定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关于反映港商对国税发[2004]2 7号文意见函》的复函(国税办函[2004]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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