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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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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文件编号: |
粤府〔2004〕72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4〕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7-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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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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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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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4〕72号
全文有效
2004-07-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对照清理,并相应取消。
二、对国务院作出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作相应的调整,转移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目前暂无相应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设定过渡期一年。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四、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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