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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4〕1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和转办受托协查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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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4〕16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4〕1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和转办受托协查流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和转办受托协查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和转办受托协查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66号
  全文有效
  2004-08-16
  各区局、分局:
  为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优化流程,现将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和转办受托协查流程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是指协查系统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信息,生成防伪税控系统转入的委托协查函。其流程是:
  (一)安装认证系统的计划征收局、各区(分)局认证岗位发现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交给受票企业主管区(分)局协查岗位(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直接移送市局稽查局协查岗位)查处,其中电子数据杀毒处理后通过OA公务邮件传递。
  (二)各区(分)局协查岗位接收认证岗位移交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应在调查取证后,将电子数据录入协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函。
  1.调查取证。协查岗位应在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查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的来源及涉票业务的真实性。
  2.生成委托协查。协查岗位在完成调查取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相符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电子数据录入协查系统生成防伪税控系统转入的委托协查,同时将调查取证情况作为附件或附加说明录入协查系统,为受托方提供明晰的协查线索。
  3.反馈协查结果。协查岗位在收到受托方返回的协查结果2个工作日内,按接收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的路径将加盖公章的协查结果书面反馈认证岗位。
  4.税务处理。主管区(分)局按规定对调查取证或受托方返回结果有问题的受票企业进行税务处理。
  二、转办受托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收到被协查企业以前属于本区(分)局管辖,后因企业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后属于本市其他区(分)管辖的受托协查函。其转办流程是:
  (一)转办。收到跨区受托协查函的区(分)局协查岗位应在收到受托协查函件的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协查函(扫描件)通过OA公务邮件发送至被受托协查企业现主管区(分)局协查岗位,同时抄报市局流转税处稽核岗位、稽查局协查岗位。
  (二)实施。收到转办受托协查函的主管区(分)局协查岗位应及时通知本区(分)局稽核岗位按程序更新稽核系统中相关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并于20天内(含节假日)依据协查规程优先完成转办的受托检查工作。
  (三)回复。接收方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向转办方回复受托协查结果;转办方在收到受托协查回复结果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协查系统向委托方回复协查结果。
  (四)文书
  1.转办函文书暂定为:“XX区(分)局:我局于X年X月X日收到XX号受托协查函,经电脑查询,该函所涉被受托协查企业XX系贵局管辖,现转交给你局协查,请于X年X月X日前将协查结果反馈我局,以便按期回复委托方,并请在稽核系统中更新有关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其中回函年月日按20天计算,如2004年7月12日转办函件,即填写“请于2004年8月1日前将协查结果反馈我局”。
  2.回复函文书暂定为:“XX区(分)局:我局于X年X月X日收到贵局转办的XX号受托协查函,现已完成协查,代码:XX,号码:XX的受托协查发票请按企业情况:XX,填开情况:XX,发票情况:XX,查处结果:XX,回复委托方(涉及多份受托协查发票的应分别说明回函选项),相关受托协查资料由我局归档保存。”对回复有问题的发票,应在查补税款、罚款入库后,另函告知转办方录入协查成果。
  三、各区(分)局在发票协查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坚持“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又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行为依法严惩;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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