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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4〕1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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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4〕172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4〕1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72号
  全文有效
  2004-09-07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配合推广“国税全市通”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市局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要求开具纳税证明的业务,统一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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