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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289 注册资金增资印花税的缴纳期限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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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增资印花税的缴纳期限如何把握?
[案例]1300052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两则”及有关法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应在注册资金增资入账时自行贴花并注销。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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