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运费发票是否要征收印花税?
[案例]1300052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等;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项目之一,业户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运输发票时一并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应双方或多方各自缴纳。 目前,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有两类: 一是《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包括普通运费等等),这类发票主要针对临时经营业户等; 二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抵扣),这类发票主要针对具有运输资格,但不具有自开票资格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