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13000534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首先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上与内资企业同样对待; 其次是企业的注册资金是按照记载资金帐簿的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第三是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注册资金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