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案例]130005365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 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 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 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