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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5]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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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5]39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5]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函[2005]3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函[2005]39号
  全文有效
  2005-02-02
  各区局、分局、计划征收局、数据处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4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分局应将通用税务数据检查软件下发纳税人或通知纳税人到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供纳税人在进行数据申报之前对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二、各区局、分局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数据时,须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采集规则。
  三、申报受理岗在接收由企业报送的数据后,对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电子数据明细应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填写规则的数据,应及时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重报。
  四、数据处理中心在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规则进行填写,对不符合填写规则的数据,应及时修改正确后才能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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