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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292 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按什么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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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按什么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1300052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 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印花税实行自报自缴,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贴花,在启用账簿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定额五元贴花。 以后再发生应纳税凭证时,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如果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在增加时自行贴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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