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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288 关于保险费结算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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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 12: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保险费结算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案例]130005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及你公司业务具体情况,你公司和委托人并未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这笔和委托人结算的费用不需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 对应上述规定并结合你公司具体业务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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