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公司给开的运输代理发票是否交印花税?
[案例]130005317
国税发【1990】173号明确: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目前为了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因此,另有运费结算凭证上已经列明代扣的印花税项目的,《货物代理专业发票》不用贴花,反之则应根据不同的项目贴花,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