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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1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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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5〕13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1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34号
  全文有效
  2005-04-1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27号)悉。考虑到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意见,对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可凭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以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在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出口收汇总额无误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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