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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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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发[2005]83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5]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5-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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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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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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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8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23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
二、分工合作,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积极探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建立规范的、更具可操作性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汇总及反馈机制,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并将纳税评估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进行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逐步形成一套规范、有效的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强各部门、各岗位的信息交流,理顺关系,形成合力。纳税评估工作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中《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推行科学化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应制定统一的评估计划,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计划进行纳税评估。
四、抓好“约谈”工作这一重要环节。
(一)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约谈给予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
(二)在确定“约谈”对象后,税务机关须要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与纳税人“约谈”的有关内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作举证说明,并须携带需要说明的有关资料。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表示无须作解释说明的,纳税评估人员不得强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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