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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5〕2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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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2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222号
  全文有效
  2005-09-15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区(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知,做好宣传工作,并在9月底前到市局(票证管理所)领取发票,确保新票按时启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五联电脑版发票,由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纳税人应定期备份开票数据,保证税务机关能随时调阅开票信息。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工本费为每份1.20元,各区 (分)局应在收费公示牌的相关栏目上添加此项收费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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