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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6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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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5]62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6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2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31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珠地税发[2005]246号)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来文第一、二点所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年度的中间将其原中方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方或外方股东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另一外国投资者(原外方仍然存续),年度终了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前述受让者将该年度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再投资于该企业的情况,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问题。省局认为,年度中间受让股权(或股份)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再投资于该企业的,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红利应是取得股权(或股份)后实际参与生产经营月份所产生的部分。因此,应正确划分取得股权(或股份)前后的红利所得,不能正确划分的,按月份平均分摊。
  二、你局来文第三点所提的对于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对未能反映股权增值的情况,不同意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观点。省局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和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照股权成本价转让。因此,对于符合规定的股权交易,即使没能反映出股权增值,也应该按规定给予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政策。你局应加强日常的税收征管,防止正常税收流失。
  主题词:外商投资企业 再投资退税 批复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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