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61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61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15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市暂未开征土地使用税,因此暂不执行粤地税函[2004]719号文第二条有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