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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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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6]132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13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1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中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之前,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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