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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6〕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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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6〕82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6〕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82号
  全文有效
  2006-04-03
  各区、分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统一服务标识的要求,市局统一制定了不同规模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模式,由各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设置模式为适应不同规模办税服务厅的需要,市局统一设计了大、中、小三种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模式,各种模式均按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程序的原则,将办税服务厅分为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大服务区,把各类大厅业务归集到对应的服务区,并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三种设置模式及其业务分工详见《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业务分工对照表》(附件)。
  二、相应的业务调整为适应规范窗口设置的需要,根据三种设置模式,大厅部分窗口的业务受理范围需作如下调整:
  (一)综合服务区:登记类违章简易处罚直接在登记窗口处理,如逾期登记直接在登记窗口处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由原来的征收窗口收取改为直接由税务登记窗口征收,开具定额税票。各种证明类文书的开据,由后台逐步转移到前台窗口办理。
  (二)发票服务区:发票类违章简易处罚和验旧供新业务合并;发票鉴定业务、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购票员增加变更的办理、发票违章一般处罚移至异常处理窗口;代开发票预缴税款业务移至代开发票窗口。
  (三)申报服务区:3个月以上逾期申报处罚由区(分)局处理改为由申报征收窗口处理,申报征收窗口一般按简易程序处罚,需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移交区、分局处理,稽查案件涉及逾期申报处罚的由立案单位处理;原来单独设置的逾期申报处罚窗口撤消,其功能归并到申报征收窗口;代开发票预缴税款业务移至发票服务区代开发票窗口;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取业务移至综合服务区文书登记窗口。
  三、服务区的管理各服务区内不同单位的业务仍按现行体制实行纵向管理,但区域内的服务性事务则实行横向的属地管理,由服务区主管科室负责指挥和协调,区域工作人员应遵从所在区域的工作制度。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各服务区的综合协调,计统处征收科(组)负责申报服务区的管理协调,各区分局征收管理科、票证中心(或基层分局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综合服务区、发票服务区的管理协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分局根据办税服务厅规模,从《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业务分工对照表》大、中、小型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模式中选取一种模式,并于2006年4月底前报市局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二)2006年6月底前,各办税服务厅管理小组负责按本单位选取的窗口设置模式,统一组织调整大厅窗口及相关业务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提请市局安排配置办税服务厅标识。
  (三)各区、分局经批准采用一种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模式后,应严格按所采用的模式设置窗口,窗口名称和业务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增减。同一名称的窗口可设置若干个,但其业务匹配必须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新设窗口,需报市局办税服务厅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四)退税处、车购办的窗口设置和业务分工由其按照综合、规范、便民的原则自行调整,并报市局核准。
  附件: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业务分工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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