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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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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汕地税函〔2006〕33号 |
文件名: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函〔2006〕3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产的货物出口是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6-05-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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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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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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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产的货物出口是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汕地税函〔2006〕33号
全文有效
2006-05-30
陆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产的货物出口是否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陆地税发〔2006〕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即与“三税”同减同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007号)文第一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的规定。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国税部门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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