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8
  • Tax100会员 33186
查看: 678|回复: 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6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1: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6]68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6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8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14日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电子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即纳税人在签订电子应税凭证的次月内申报缴纳税款,采用完税证形式完税。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各区局需将这一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贯彻执行。
  三、各区局和各稽查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将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印花税政策规定告知广大纳税人,加强电子应税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自觉申报缴纳印花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