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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7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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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6]70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7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70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70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6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局、各稽查局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中,要按照总局统一口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切实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工作。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1.5%、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7.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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