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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2006]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零申报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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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告[2006]18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2006]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零申报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零申报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零申报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18号
  全文有效
  为强化税源管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督促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开展增值税零申报户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连续12个月以上增值税零申报的纳税人。
  三、检查方式
  (一)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户和领购了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户,采取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约谈和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检查。
  (二)对增值税零申报且未领购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先核后报的办法,暂停其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恢复电子申报方式。
  四、自查要求
  凡以上零申报纳税人,应自行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零申报自查情况表》,2007年1月份申报期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此表可以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或到国税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各纳税人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纳税情况自查、申报和缴纳税款。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纳税,将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12366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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