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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开具销售发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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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7]7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开具销售发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开具销售发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7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开具销售发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7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2月7日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开具销售发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惠国税发[2006]1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旧船舶交易中介服务,该公司为纳税人销售旧船舶需开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其收取的服务费行为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船舶,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之前,暂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可委托该公司代扣代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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