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7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71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各地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金额预计达到或达到100万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下同)以上的,必须认真稽查,提取证据,严格按稽查工作程序办事,必要时,市局可提前介入稽查和审核,确保上报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准确无误。
2.税务违法案件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要求在两个月之内结案。结案后,在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5日内将公告材料报送市局,要求市稽查局每年至少报公告材料6件以上(原则上隔月报送一件以上),渝中区地方税务局2件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涪陵区、万州开发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地方税务局各1件以上。除上述区、县外,各地查处案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均应及时整理成案件公告材料上报。
3.市局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稽查工作考核内容,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一旦发现该报不报案件公告材料的,市局将从严扣分。
4.各地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除按照我局重地税发[1996]282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案例标准上报市局外,如需将这些案例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公告的,也应整理成案件公告材料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安排在新闻媒介上公告。
各区县(市)对外公告待市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下发后,再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