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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地税发[1997]29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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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2: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重地税发[1997]291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地税发[1997]29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9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91号
  全文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税字[1997]56号文件规定,重庆铁路分局负责该分局系统印花税的统一缴纳,由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二、重庆铁路分局下属的各分支机构的贴花问题
  1、分支机构的营业帐簿,按件贴花。统一由重庆铁路分局集中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内负责核查。
  2、分支机构的对外应税合同和应税凭证,应及时按规定贴花,并汇总上报重庆铁路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季后次月内进行检查。
  三、根据财政税字[1997]56号文件精神,记载资金的帐簿,以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为基数,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并原则上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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