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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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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渝地税发[1999]108号 |
文件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1999]10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3-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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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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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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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08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税务违法案件实行公告,是强化税务稽查,对税收领域里违法犯罪者的一个震慑,各地要认真贯彻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在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或稽查局(分局)设立公告专栏,定期进行公告。
二、对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税务违法案件或非法买卖、使用假发票的案件,主要由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在本辖区内的公告专栏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对重大或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即对单位查补金额(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
在100万元以上;偷税在30万元以上,罚款在5万元以上;个人偷税在5万元以上,罚款在1万元以上;非法印制假发票或重大买卖、使用假发票的案件,以及抗税案件,由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编写公告材料、新闻通稿,报经市局审核后,统一在市级新闻媒介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三、各地税务稽查必须对每一税务违法案件认真稽查、严格按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办事,保证查处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区县(市)局对需要公告的税务案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公告材料的准确无误。
四、各地可根据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和市局的补充意见,制定本地税务案件公告实施意见,报市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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