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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1999]39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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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1999]390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1999]39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9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90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地税机关必须在今年12月至明年1月份对辖区内所有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扣税款的,要及时追缴。
  二、各区县(市)局在明年1月底前将清理结果简要书面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国税函[1999]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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