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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1998]第67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库区农村信用社机构迁建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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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函[1998]第679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1998]第67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库区农村信用社机构迁建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库区农村信用社机构迁建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1998]第67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库区农村信用社机构迁建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1998]第67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18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峡库区淹没区农村信用社机构迁建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文[1998]33号)收悉。考虑到三峡库区淹没的农村信用社,大部分处于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地区(县),外部经营环境恶劣,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支农任务重,迁建资金缺口大等实际情况,为了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帮助搬迁信用社的经营发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提高行政管理费计提标准,在1998年底前,由原按营业收入3%的比例调增1个百分点,作为三峡库区淹没的农村信用社机构迁建的专项费用。
  二、扩大信用社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在2000年底前,准予将电子计算机,运钞车的购置费用纳入管理费的支出范围,由市农金改办集中购买,统一分配给各信用社使用,你局要加强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监管措施。
  三、在2000年底前,信用社危房改造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出具证明后,由市农金改办按规定报你局审批,所需费用作为递延资产由信用社在5年内分期摊入成本。
  四、对你市所辖区县不得进行由“信用社分别纳税,由区县联社集中抵亏“的试点,信用社仍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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