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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8〕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供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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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8〕4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8〕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供售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供售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4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供售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41号
  全文有效
  2008-02-18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发票供售监督措施,保障发票供售安全,经研究,市局决定对有关发票供售流程管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一、凡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半年内未验销的,CTAIS将自动暂停其发票供售资格,纳税人验销上述发票后,系统将自动恢复其供票资格。其中,企业衔头发票的验销时限为一年。二、凡纳税人购百元票超过50本、或千元票超过10本、或万元票超过2本、或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申报异常”的,必须经供售科长复核,签名授权后方可办理发票供售手续。三、纳税人登记或更换购票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填报《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详见附件一),发票供售部门应将纳税人的购票员资料通过“购票员核定”模块录入CTAIS系统。购票员购票时必须出具系统所登记的身份证明,凡购票员所出示的身份证明无法对应系统记录的,一律不予供售发票。四、《发票领购簿》应派专人集中保管,各发票供售岗应按规定登记领用,定期盘存和核销,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二。五、对于已领购企业衔头发票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其相同票种相同面额的统一版普通发票。如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六、对于纳税人超过一年未领购使用过发票的票种核定,市局将于每季度末定期清理。纳税人如因经营需要领购使用的,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七、各单位在发票供售和管理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在三天内向市局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八、各单位注意做好以上业务政策的宣传辅导解释工作,并在公告栏张贴公告。
  附件:(略)
  1.《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
  2.《发票领购薄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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