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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8〕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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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8〕75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8〕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75号
  全文有效
  2008-05-23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清理,凡发现有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督请其在2008年6月10日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备案情况以公务邮件的形式抄送市局流转税处。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进行严格管理。发售前必须加盖区局公章,并建立《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收、发、存总帐》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分户台帐》(以下简称“《分户台帐》”)。
  四、购货方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回的《证明单》第三联在《分户台帐》上登记销号,并将其附在《分户台帐》后,便于统一保管。市局流转税处每年不定期对《证明单》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抽查。
  五、在执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以便协调解决。
  联系人:林绮莹;联系电话:8387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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