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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8]3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验旧供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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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8]319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8]3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验旧供新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验旧供新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3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验旧供新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8]319号
  全文有效
  2008-09-08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发票验旧供新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本年度领购万元版以上商品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商销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领购情况进行复核,取消百万元版商销发票,严格控制十万元版商销发票的供售,对于领购万元版商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管理科审核无误的,可继续纳入以税控票管理,否则取消其以税控票资格,重新核定其发票用量。
  二、对于在非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市通购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验多少、供多少”的原则,供票种类和数量必须与验票情况必须一一对应,不得只供新不验旧。
  三、对千元版发票平均每本验旧金额在7.5万元以下、万元版发票平均每本验旧金额在75万元以下的验旧业务,CTAIS将自动提示前台工作人员。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窗口岗位对所对应的验旧金额进行复核计算,确认无误的,由该岗位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后方可继续办理发票验旧手续。如发现纳税人验旧金额错误的,应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暂停供售发票。
  四、工作人员在发票供售、验旧及发票鉴定等环节发现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异常的,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通过OA系统向市局(票证中心)报送名单。上述纳税人须回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核实其发票使用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的,税源管理科应在“异常纳税人处理”模块中办理“解除监控”手续,纳税人方可到前台窗口领购发票。
  五、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如曾经领购使用发票的,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必须经过发票管理科两人复核并签名确认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手续。其结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需由纳税人自行剪角作废后交前台验销,前台验销完毕后必须将发票实物退还给纳税人。
  六、对于申请免税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如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一律经主管税源管理科签名确认后方可代开,其余的临时纳税人统一由票证中心(或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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