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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8]41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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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8]41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8]41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8]41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8]416号
  全文有效
  2008.09.13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避止补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8〕30 号)收悉。个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而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相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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