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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转[2008]51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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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转[2008]51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转[2008]51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8]516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8]51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2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备案时,继续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8]126号)文规定的《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附件:
  1.粤国税发[2008]149号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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