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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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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8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局控管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已作调整。我局季度申报软件也相应作了修改。现将我局控管企业三季度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季度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新的计算方法,简称“一次分配法”。即首先将总分机构当季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将其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总、分机构所在地实际税率,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A类申报表格式未变,但申取消了第9行和第18、19、20行的逻辑关系。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将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使纳税人准确进行季度申报,总机构企业须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审核表》(新格式),对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适用税率(考虑减免税因素)进行补充备案,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未将分支机构税率进行备案的,总、分机构将无法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关于第三季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问题。总机构纳税人将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适用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使用A类申报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由受理税务机关征收窗口打印盖章后交给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人可自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盖章)。从第三季度开始,纳税人申报时不必再填报纸质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四、关于申报表格下载问题。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及填写说明已在我局网站“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2008年版)”位置更新,供纳税人下载。请纳税人在申报前仔细阅读新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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